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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于2017年10月1日修改实施后,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未经环保验收,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,从原先的10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,企业违法成本大大提高。
以下的案例中是一家石材加工厂因为未经环评审批、未经环保设施验收擅后果,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……”的规定,县环保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;②石材加工项目建成后,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,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自投入生产,适用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和新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被处以20万元以上的高额罚款。
案情回放:新昌县某石材加工厂成立于2017年10月,石材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,擅自于2017年11月投入生产。
案情分析:上述案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: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成石材加工项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“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、报告表……擅自开工建设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……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”的规定,县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停止生产,罚款贰拾万元整。
案例中,石材加工厂没有安装粉尘处理设备来处理石材加工粉尘,并且没有经过环保验收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就擅自投入生产,石材加工企业负责人受到了严厉的处罚。
万川环保提醒各位企业老板:随着新环保法、新大气污染防治法、新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、新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,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和对企业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。企业要规避环境违法风险,必须在建设、生产、排污三个环节都自觉做到环保手续合法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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